1)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新的感悟4篇_苏荷门卫老王13 [五见小区门卫老王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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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篇一: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新的感悟

  《新疆维吾尔?治区宗教事务条例》《新疆维吾尔?治区宗教事务条例》(2014年11?28?新疆维吾尔?治区第??届?民代表?会常务委员会第??次会议通过)第?章总则第?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?由,规范宗教事务管理,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,根据《中华?民共和国宪法》、国务院《宗教事务条例》和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?治区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第?条?治区?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,适?本条例。第三条公民有宗教信仰?由,也有不信仰宗教的?由。任何组织或者个?不得引诱、胁迫、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,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(以下简称信教公民)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(以下简称不信教公民)。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、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之间,应当平等相待、互相尊重、和睦相处。任何组织或者个?不得制造不同宗教、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的?盾和纷争。第四条宗教事务坚持保护合法、制??法、遏制极端、抵御渗透、打击犯罪的原则,依法管理宗教事务,积极引导宗教团体、宗教教职?员、信教公民爱国爱教、团结进步、民族和睦、宗教和谐,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。第五条宗教团体、宗教活动场所、宗教教职?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及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。宗教团体、宗教活动场所、宗教教职?员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、法律和法规,维护国家统?、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。宗教活动应当在宪法、法律、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?。任何组织或者个?应当?觉抵制宗教极端和?法宗教活动,禁?利?宗教进?分裂国家、传播宗教极端思想、煽动民族仇恨、破坏民族团结、扰乱社会秩序、损害公民??健康的活动;禁?利?宗教妨碍国家?政、司法、教育、?化、婚姻、计划?育、继承等制度;禁?利?宗教进?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。第六条各宗教坚持独??主、?办原则,宗教团体、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?、境外势?的?涉、?配。宗教团体、宗教活动场所、宗教教职?员与境外宗教组织和宗教??开展友好往来或者进?宗教?化学术交流活动,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、法规,经外事等有关部门同意,在平等友好、相互尊重、互不?涉的基础上进?。第七条各级?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宗教?作的领导,依法保障信教公民正常宗教需求;依法制??法宗教活动,打击宗教极端犯罪,有效治理宗教极端?为?预公民正常?活。第?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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